中 国 地 震 局 令
第10号
《中国地动局对于废除局部局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决议》已2017年12月21日中国地动局局务集会审议经由过程,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地动局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七年十仲春二十九日
中国地动局对于废除局部局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决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连系、优化办事”鼎新请求,中国地动局对触及打消地动宁静性评估职员执业资历、单位天资审批事变的局部规章和标准性文件停止了清算。现决议:
一、废除《地动宁静性评估天资办理方法》(中国地动局令第8号,2002年2月25日颁布)。
二、废除以下标准性文件:
(一)对于印发《一级地动宁静性评估工程师资历测验纲领》和《二级地动宁静性评估工程师资历测验纲领》的告诉(中震发防〔2006〕86号,2006年9月12日颁布);
(二)对于进一步标准和增强地动宁静性评估任务的告诉(中震发防〔2007〕112号,2007年10月17日颁布);
(三)对于印发《一级地动宁静性评估工程师注册实行方法》的告诉(中震防发〔2008〕153号,2008年9月28日颁布);
(四)对于地动宁静性评估上岗证书办理轨制向地动宁静性评估工程师轨制过渡有关题目的告诉(中震防发〔2008〕154号,2008年9月29日颁布);
(五)对于印发《地动宁静性评估单位天资认定行政允许实行细则(试行)》的告诉(中震防发〔2009〕96号,2009年9月23日颁布);
(六)对于做好地动宁静性评估工程师注册和单位天资从头认定任务的告诉(中震防函〔2010〕38号,2010年8月13日颁布);
(七)对于印发《地动宁静性评估乙级 丙级天资单位请求上一级天资的补充划定》的告诉(中震防发〔2011〕14号,2011年2月15日颁布);
(八)对于印发《地动宁静性评估工程师持续教导办理方法(试行)》的告诉(中震防发〔2012〕56号,2012年9月11日颁布);
(九)对于印发《地动宁静性评估工程师执业办理方法(试行)》的告诉(中震防发〔2012〕57号,2012年9月11日颁布);
(十)对于进一步增强地动宁静性评估天资办理的告诉(中震防发〔2013〕79号,2013年12月24日颁布)。
本决议自颁布之日起实行。